
- 索 引 號:LY04100-0204-2022-34690
- 備注/文號:武政辦規〔2022〕21號
- 發布機構: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7
- 有 效 性:有效
- 內容概述: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規〔2022〕21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各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現將《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我縣企業融資環境,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縣政府設立“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資金主要是用于解決我縣企業及“三農”主體(“三農”主體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戶范圍詳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規定)因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難以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影響續貸問題而設立的短期“過橋”資金。
第三條 應急資金堅持“總額控制、有償使用、滾動使用、??顚S?、注重安全”的管理使用原則,確保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二章 資金的設立
第四條 資金規模為5000萬元,資金管理人為武平縣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基金公司”)。縣基金公司設應急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資金占用費及利息收入用于縣基金公司經營費用和彌補損失。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審批、歸還、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應急資金的使用要求:
(一)應急資金用于我縣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對象、“三農”主體等在縣內金融機構的貸款“過橋”還貸。除“過橋”還貸外的存量企業應急周轉借款分期逐步收回。
(二)應急資金借款“過橋”還貸,主要包括同行“過橋”和跨行轉貸“過橋”,單一借款人借款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借款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人為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股東及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脫貧戶小額信貸對象免擔保。
(三)應急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縣基金公司按借款金額、實際使用天數和資金占用費率計算收取資金占用費。實際使用天數按“算頭不算尾”方法,自借款撥付日起算,資金占用費率為月6.5‰,脫貧戶小額信貸對象免收資金占用費。
第六條 借用應急資金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相應條件:
(一)在武平縣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微企業,事業單位,農戶、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等“三農”主體。
(二)符合國家縣域產業政策,生產經營正常,無重大未決訴訟案件、未發生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等。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金融機構不良信用記錄。
(四)經縣內金融機構確認正在辦理還貸手續并同意給予續貸的。
第七條 借用應急資金時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借用應急資金的申請報告。
(二)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人為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承貸金融機構續貸保證承諾函(含發放貸款時間、貸款金額,保證還貸后發放不低于借用應急資金還款額的新貸款)。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借用應急資金的審批程序
成立縣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委員(常務副縣長)、副主任委員(分管工業、商務、園區的副縣長)、其他委員(縣政府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信科技局、縣商務局、縣統計局、武平高新園區管委會、武平工業園區管委會、武平國投集團公司、縣基金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應急資金借款用于“過橋”還貸的,單一借款人借款金額500萬元以下的由縣基金公司應急資金評審會評審決定,單一借款人借款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由縣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1000萬元以下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決定,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決定。
存量應急周轉借款仍由縣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1000萬元以下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決定,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決定。
第九條 承貸金融機構、借款人應提前做好續貸審批工作,借款人續貸獲承貸金融機構批準后,方可使用應急資金。
第十條 縣基金公司、借款人、擔保人及承貸金融機構等各方應簽訂協議,明確應急資金在借款發放、擔保及歸還等環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急資金借款逾期的,縣基金公司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總額不超過借款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向借款人收取應急資金占用費。
第十一條 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續貸保證承諾函或出具續貸保證承諾函后未有效履行相關監管義務,未能落實辦理續貸手續,使應急資金無法按時足額收回的,造成的應急資金本金及占用費等損失由承貸金融機構承擔,縣政府有權取消該承貸金融機構享受的相關扶持政策,同時取消在該金融機構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應急資金的借款人,要做到誠信經營。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應急資金及不主動辦理續貸手續的,列入信用黑名單,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依法追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相關經辦人員弄虛作假,造成應急資金損失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縣工信科技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能負責對應急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 對縣域經濟發展和財稅增收有突出貢獻的重大產業項目,需借用應急資金的,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研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工信科技局、縣財政局會同縣基金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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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