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4100-0203-2023-00008
- 備注/文號:武政辦〔2023〕47號
- 發布機構: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8
- 內容概述: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
武政辦〔2023〕47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推動依法行政,規范我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切實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行政訴訟敗訴率、萬人成訟率“雙下降”目標,根據《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行政案件敗訴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龍政辦〔2022〕5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爭議協調化解機制
(一)訴前協調化解
縣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尚未立案之前的口頭通知行政起訴事項或《委托協調化解函》時,應立即告知涉訴行政機關并報送相關分管縣領導。涉訴行政機關收到通知后,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訴前,減輕當事人訴累,降低行政訴訟案發量。
涉訴行政機關被口頭通知行政起訴事項的,應當自收到通知后5日內向縣司法局反饋協調化解情況,縣司法局及時將相關情況及意見反饋給人民法院。
《委托協調化解函》的協調化解期限原則上為一個月,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長,涉訴行政機關應及時將延長情況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縣司法局。涉訴行政機關在協調化解期限屆滿前應及時將結果以《委托協調化解反饋函》書面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縣司法局。對無法協調化解的涉訴案件,《委托協調化解反饋函》應體現協調化解過程、雙方訴求、爭議焦點、無法協調化解原因,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訴中協調化解
涉訴行政機關應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后3日內告知縣司法局并向相關分管縣領導報告。
縣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協調化解函》后,應及時告知涉訴行政機關并報送相關分管縣領導,由相關分管縣領導和縣司法局共同督促涉訴行政機關協調化解。協調化解期限及反饋方式適用訴前協調化解中的規定。
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積極配合、主動協調,著力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主動依法糾正,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共同爭取對方當事人撤訴,以有效降低全縣行政訴訟敗訴率。
(三)宣判后協調化解
行政訴訟案件宣判后,原告或第三人對裁判結果不服,有上訪、鬧訪或者纏訪可能的,縣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協調化解函》后,應及時告知涉訴行政機關并報送相關分管縣領導,由相關分管縣領導和縣司法局共同督促涉訴行政機關協調化解。協調化解期限及反饋方式適用訴前協調化解中的規定。
二、依法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
認真執行《武平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武政文〔2021〕32號),凡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必須由涉訴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出庭;以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分管副縣長出庭,牽頭應訴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出庭。涉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分管縣領導同意后可以由分管領導出庭并告知縣司法局,確保我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100%。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及時了解案情,積極參與庭審活動,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協調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做到“既出庭、又出聲”。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未達到100%的,在縣對縣直或縣對鄉鎮績效考評中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考核指標部分,不得分。
三、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按規定配備法制審核人員,積極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決定)之前,必須經過法制審核人員或法律顧問的合法性審查,確保執法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自由裁量權行使適當。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次以上集中培訓、旁聽庭審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能力。行政機關未有效落實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或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已發現行政案件存在敗訴風險,涉訴行政機關拒不糾錯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由縣效能辦對敗訴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問責,涉嫌違規違紀或職務違法,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移送組織人事、紀委監委等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切實降低“萬人成訟率”
行政機關對存在行政爭議的案件,要準確界定案件類型、區分案件情況,針對性地開展爭議化解工作,準確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手段,善用“釋法+說理+普法”,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針對征地拆遷、工傷認定、市場監管、城鄉規劃、治安管理等行政爭議多發的重點執法領域,加強組織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的救濟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以新成立的“武平縣訴源治理中心”為依托,堅持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探索訴源治理新模式,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聯系,通過訴前調解把大量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化解在訴前,不斷降低萬人成訟率。涉訴行政機關“萬人成訟率”年度指標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在縣對縣直或縣對鄉鎮績效考評中,關于“行政訴訟萬人成訟率”考核指標部分,不得分,同時取消涉訴行政機關及其主要領導相關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作出通報批評。
五、強化監督管理
涉訴行政機關收到《委托協調化解函》后,應每周向縣司法局通報協調化解進展情況,縣司法局視情向相關分管縣領導通報,并由相關分管縣領導協助督促。對案情疑難復雜、在縣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縣司法局組織涉案行政機關辦案人員及相關負責人、法律顧問等人員分析研判案情,及時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并報送相關分管縣領導,由相關分管縣領導督辦。
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裁判法律文書生效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縣司法局備案。敗訴行政機關還應當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后30日內形成《行政案件敗訴原因分析報告》,報送縣司法局,縣司法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上報縣政府。
縣司法局對所有行政訴訟案件做好登記建檔,定期跟蹤涉訴行政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化解工作情況,按季度通報全縣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工作情況,并適時對敗訴率高或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多的涉訴行政機關發《工作提醒函》。涉訴行政機關未有效落實《工作提醒函》,且“敗訴率”“萬人成訟率”持續較高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約談。對行政敗訴案件負有責任的涉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行政案件敗訴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龍政辦〔2022〕59號)等規定進行追責。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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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