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減政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縣司法局組織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經過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認真梳理、審核確認及縣司法局匯總審核,編制完成了縣本級取消的證明事項清單?,F將 9個縣直行政執法部門涉及的33個政務服務事項主項、83個子項的證明事項予以取消(具體清單詳見附件),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強化事項管理。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自行設定證明事項,或者在法定證明事項之外增加證明材料。對已取消的證明事項清單,不得再向辦事群眾和企業索要證明事項材料??h政府將根據法律法規調整涉及國家、省、市、縣證明事項清單公布情況,動態調整縣本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二要做好工作銜接。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要認真做好證明事項取消后的相關銜接落實工作,科學確定取消后的辦理方式,及時公布新的辦事指南,向社會做好宣傳解讀,保證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狀態。
三要加快信息共享。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同合作,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調查核實、部門之間查詢等方式核實相關信息,被查詢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要大力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群眾和企業承諾事項的事后監管,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四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嚴查違法增加證明事項、提高證明要求、隨意轉嫁核查義務、對已取消的證明事項明減暗增、邊減邊增、先減后增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切實推動減證便民工作落到實處。
五要嚴格責任落實。對無法律法規依據自行增設證明事項、變相設置門檻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武平縣直行政執法部門取消證明事項清單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附件
武平縣直行政執法部門取消證明事項清單
|
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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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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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護照簽發 |
1 |
普通護照新證簽發 |
省外戶籍居民辦證 |
行政許可 |
縣 |
公安部門 |
出生證明、結婚證、居住證明 |
實行全國通辦,無需再提交(未滿16周歲無法查詢到監護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證明),疫情期間,以國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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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護照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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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護照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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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普通護照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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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簽發 |
1 |
往來港澳通行證新證簽發 |
省外戶籍居民辦證 |
行政許可 |
縣 |
公安部門 |
居住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本市戶籍居民身份證 |
實行全國通辦,無需再提交;與原證明事項清單中部分證明材料重復,不再保留。(未滿16周歲無法查詢到監護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疫情期間,以國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為準。 |
|
2 |
往來港澳通行證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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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往來港澳通行證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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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赴香港團隊旅游簽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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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赴澳門團隊旅游簽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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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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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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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 |
1 |
往來臺灣通行證新證簽發 |
省外戶籍居民辦證 |
行政許可 |
縣 |
公安部門 |
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直系親屬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
實行全國通辦,無需再提交;與原證明事項清單中部分證明材料重復,不再保留。(未滿16周歲無法查詢到監護信息的需提交出生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疫情期間,以國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政策為準。 |
|
2 |
往來臺灣通行證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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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往來臺灣通行證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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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赴臺團隊旅游簽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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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銷登記 |
機動車注銷登記 |
機動車注銷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縣 |
公安部門 |
注銷證明 |
不再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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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律師代理案件需要查詢戶籍資料 |
律師代理案件需要查詢戶籍資料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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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重名查詢 |
行政確認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生育服務證件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手續或者《結婚證》、本人《居民身份證》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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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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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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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新出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 |
1 |
國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不具有華僑身份 |
戶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在國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不具有華僑身份,申報戶口 |
行政確認 |
縣、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父母結婚證明、國外出生證明 |
將提交“父母結婚證明、國外出生證明”更改為“父母結婚證件、國外出生證件” |
|
2 |
戶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在港澳臺地區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地區合法身份 |
戶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在港澳臺地區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地區合法身份申報戶口 |
縣、鄉鎮(街道) |
出生證明 |
將提交“出生證明”更改為“港澳臺出生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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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內出生,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報戶口登記 |
辦理戶口變動,需證明注銷戶口狀態時,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
鄉鎮(街道) |
戶口注銷證明 |
通過內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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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內出生,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報戶口登記 |
公民出生后,父母雙方失蹤、死亡或者在國(境)外定居、加入外國國籍,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均已注銷 |
監護關系證明 |
將提交“監護關系證明”更改為“監護關系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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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國外出生,具有華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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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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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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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戶口登記 |
1 |
軍人因不合格退出現役辦理恢復戶口登記 |
辦理戶口變動,需證明注銷戶口狀態時,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
行政確認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戶口注銷證明 |
通過內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
|
2 |
華僑回國定居戶口登記 |
公民出生后,父母雙方失蹤、死亡或者在國(境)外定居、加入外國國籍,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均已注銷 |
縣、鄉鎮(街道) |
監護關系證明 |
將提交“監護關系證明”更改為“監護關系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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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留學人員恢復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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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戶口 |
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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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軍人因不合格退出現役辦理恢復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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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軍人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辦理恢復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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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注銷戶口后重新出現恢復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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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申報戶口登記 |
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非親屬落戶 |
縣、鄉鎮(街道) |
確認該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申報人提供)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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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婚嫁后原籍戶口被注銷且已在現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無戶口人員申報戶口登記 |
婚嫁后原籍戶口被注銷且已在現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 |
現居住地證明曾經身份的佐證資料(申報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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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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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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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戶口遷移 |
1 |
立戶 |
部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集體戶 |
行政確認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本單位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證明 |
不再提交 |
|
院校設立學生集體戶 |
學校指定專人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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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請在單位集體戶(含單位集體戶地址上家庭戶)、公共地址上辦理落戶、子女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
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無房證明 |
將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無房證明”更改為“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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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在拆遷地址上的公民,申請子女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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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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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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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戶口遷移 |
2 |
錄用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作調動等原因戶口遷移 |
錄用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作調動落戶 |
行政確認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接收單位證明 |
不再提交 |
|
錄用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作調動隨遷家屬 |
子女關系證明 |
通過內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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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戶口簿丟失補領 |
《集體戶口簿》戶口登記卡丟失補辦 |
單位證明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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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夫妻投靠 |
夫妻投靠,被投靠房屬單位集體戶 |
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無房證明 |
將“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無房證明”更改為“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本設區市市轄區、縣(市)內無房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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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分戶 |
公租房戶內成員分戶 |
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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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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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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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戶口遷移 |
6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畢業生離校時已在我省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 |
行政確認 |
縣、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報到證 |
不再提交 |
|
原籍我省的院校畢業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現家庭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
鄉鎮(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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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我省的院校畢業生,戶口在人才市場集體戶申請回原籍落戶 |
失業證明 |
將提交“失業證明”更改為“本人已失業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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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間投靠落戶 |
未成年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申請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
幼兒園、中小學校就讀證明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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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戶口注銷 |
1 |
死亡注銷 |
注銷死亡公民戶口,且無證件或者主管單位證明 |
行政確認 |
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其他死亡證明 |
不再提交 |
|
申報義務人無法提交死亡公民正規死亡證明 |
村居委會證明材料 |
將提交“村居委會證明材料”更改為“佐證死亡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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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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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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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
1 |
性別變更 |
監護人提出申請變更被監護人性別或者民族 |
行政確認 |
縣、鄉鎮(街道) |
公安部門 |
監護人與申請變更人關系證明 |
不再提交 |
|
2 |
民族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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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1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行政 許可 |
縣 |
民政部門 |
住所使用證明 |
改為告知承諾 |
|
|
2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住所使用證明 |
|||||||
|
離任審計報告 |
不再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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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清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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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或印章銷毀憑證 |
改為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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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行政 許可 |
縣 |
住所使用證明 |
改為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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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住所使用證明 |
|||||||
|
離任審計報告 |
不再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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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清算報告 |
|||||||
|
印章或印章銷毀憑證 |
改為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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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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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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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金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1 |
基金會成立登記 |
行政 許可 |
縣 |
住所使用證明 |
改為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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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金會變更登記 |
住所使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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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任審計報告 |
不再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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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金會注銷登記 |
清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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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或印章銷毀憑證 |
改為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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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傷保險服務 |
1 |
工傷康復治療期延長申請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用人單位意見 |
不再提交 |
|
|
2 |
輔助器具配置或更換申請 |
《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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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申報 |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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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請 |
認定工傷決定書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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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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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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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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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傷保險服務 |
5 |
傷殘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認定工傷決定書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
|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
|
6 |
工傷醫療(康復)費用申報 |
認定工傷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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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須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
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暫無法獲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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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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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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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18 周歲的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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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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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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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8 |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
《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
通過內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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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
《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
通過內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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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不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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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失業保險服務 |
1 |
失業保險金申領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失業保險繳費情況證明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
|
17 |
社會保險登記 |
1 |
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
工傷保險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登記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企業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
2 |
參保單位注銷 |
社會保險登記證 |
不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通過社保經辦系統可核查單位注冊社保賬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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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工參保登記 |
工傷保險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參保登記 |
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備案證明、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同時,企業可通過網上平臺自助填報有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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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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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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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
1 |
單位(項目)基本信息變更 |
工傷保險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企業信息變更證明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
2 |
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
工傷保險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變更 |
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備案證明、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
按照“五證合一”改革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開辦事項業務協同,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同時,企業可通過網上平臺自助填報有關信息。 |
|||||
|
19 |
勞動關系協調 |
1 |
集體合同審查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
|
工會社團法人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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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企業年金方案備案 |
1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
|
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
|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
|
21 |
養老保險服務 |
1 |
職工提前退休(退職)申請 |
因病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 |
公共服務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報告 |
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
|
2 |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 |
無固定收入證明 |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 |
||||||
|
職工供養的年滿16周歲直系親屬就讀全日制高中證明或未實行獎學金或助學金制度的職業中學證明 |
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核查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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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保人員死亡證明 |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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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1 |
行政許可 |
縣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企業營業執照 |
部門間信息共享 |
||
|
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
|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
|
23 |
不動產登記事項 |
1 |
所有不動產登記事項 |
所有不動產登記事項 |
行政確認 |
縣 |
自然資源部門 |
地址證明 |
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用信息共享、告知承諾替代方式辦理。 |
|
身份證明 |
通過信息共享核驗 |
||||||||
|
婚姻關系證明 |
|||||||||
|
2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
繼承或收遺贈不動產登記事項 |
親屬關系證明 |
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
|||||
|
死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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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道路客運企業審批 |
1 |
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許可 |
行政 許可 |
縣 |
交通運輸 部門 |
擬聘用或已聘用的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
政府部門內部核查 |
|
|
2 |
道路客運企業設立子公司 |
||||||||
|
3 |
道路客運企業擴大經營范圍 |
||||||||
|
25 |
道路客運班線審批 |
1 |
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行政 許可 |
縣 |
交通運輸 部門 |
擬聘用或已聘用的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
政府部門內部核查 |
|
|
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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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
|
26 |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批準 |
1 |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批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縣 |
體育部門 |
法人身份證明 |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 |
||
|
27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1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證明綠化規劃、綠 化用地的使用性質 |
行政 許可 |
縣 |
城市管理 部門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審查意見的函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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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1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證明建設用地規劃 |
行政 許可 |
縣 |
城市管理 部門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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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1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 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證明車輛有特殊車輛行駛證 |
行政 許可 |
縣 |
城市管理 部門 |
特殊車輛行駛證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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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序號 |
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行使 層級 |
索要部門 |
證明材料名稱 |
取消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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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名稱 |
子項序號 |
子項名稱 |
辦理事項 (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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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1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證明車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
行政 許可 |
縣 |
城市管理 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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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1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證明有規劃許可 |
行政 許可 |
縣 |
城市管理 部門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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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 |
1 |
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 |
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認定 |
公共 服務 |
縣 |
殘疾人 聯合會 |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
網絡信息共享核驗或內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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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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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繳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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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 |
1 |
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 |
行政許可 |
縣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 |
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法人證書 |
內部核查或網絡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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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布縣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政策解讀2023-02-07
- AI解讀丨《關于公布縣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2023-02-07
- 音頻解讀丨《關于公布縣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2023-02-07
- 圖解:《關于公布縣本級取消證明事項清單》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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