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平縣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有效查處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政務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各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責任追究辦法是指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時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責任追究:
(一)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流于形式,不認真履責的;
(二)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或公開信息不準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拖延處理群眾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投訴舉報,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不提出公開意見,未建立健全政務公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公開主體不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有關政務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追究:
(一)承辦人直接責任
1.公開的政府信息未經保密審查或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承辦人直接公開發布造成后果的;
2.不提出政府信息公開意見,帶來負面影響的;
3.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不按規定辦理的;
4.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或公開信息不準確,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及時受理群眾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投訴舉報的;
6.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領導直接責任
1.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流于形式,不認真履職的;
2.未建立健全政務公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3.對承辦人提出的公開意見審查把關不嚴,產生不良后果的;
4.公開主體不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6.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及個人,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批評或約談,并責令改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單位和個人進行全縣通報;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很大的,對相關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政務公開工作實行責任追究信息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整改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辦公室。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規定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