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保(永平)林罰決字[2024]第001號
被處罰人姓名:李先東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6年11月02日
身份證號碼:352625196611******
工作單位:\ 現住址:武平縣平川鎮平川路******
經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月份,在福建梁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桃溪鎮新蘭村李屋自然村春永田山場256林班01大班010小班(自家房屋后),未經批準環割毀壞林木。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當事人詢問筆錄,違反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2024年4月30日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處3000元的罰款。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將罰款繳納到國家金庫武平支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武平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武平縣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梁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