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武平芳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4MA3224GQ09,住所地武平縣平川街道碧水路32-1號。
法定代表人:林冬玉,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曲芳,女,漢族,系武平芳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綜合部門總經理。
被申請人:武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0041194631,住所地武平縣平川街道碧水路2號。
法定代表人:張石生,職務:局長。
申請人武平芳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芳菲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履行對十方新農貿商城小區實際竣工驗收時間作出明確認定的法定職責,于2025年7月22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后,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武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十方新農貿商城小區實際竣工驗收時間作出明確認定,并出具書面文件。經與申請人確認,復議請求變更為要求被申請人對建設單位武平資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匯公司”)未按規定時限進行備案的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申請人稱:一是竣工驗收時間認定爭議。在申請人與相關方的物業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小區于2020年5月22日實際竣工驗收,這一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被申請人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間負有備案與認定的法定職責。二是根據備案申請表顯示,備案時間為2020年5月25日,距離申請人認為的實際竣工時間2019年1月17日已推遲了一年四個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進行備案,此次備案時間嚴重超出規定期限,明顯違背該條款。該延遲備案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法規要求,也直接導致了法院對實際竣工驗收時間的錯誤認定,給申請人造成了慘重損失。三是自2022年5月起,針對上述問題,委托代理人多次通過口頭與書面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廈門世家武平分公司非法收取物業費的投訴函》及相關證據材料,但截止2025年6月12日,申請人未收到任何書面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是被申請人對十方新農貿市場竣工日期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十方新農貿商城竣工驗收報告顯示該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2019年1月17日,與被申請人出具的《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武備案字〔2020〕012號)中認定的竣工日期一致。被申請人出具的《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武備案字〔2020〕012號)信息準確無誤,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被申請人對十方新農貿市場竣工備案時間未違規?!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因十方新農貿商城1#樓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存在矛盾糾紛,未能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故建設單位無法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目前,暫無法律法規規定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超過15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予以備案。綜上所述,請武平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武備案字〔2020〕012號)的有效性。
經審理查明:十方新農貿商城位于武平縣十方鎮富方街,資匯公司系十方新農貿商城的建設單位,十方新農貿商城包含棟房、高層住宅、十方新農貿市場。因資匯公司物業項目同處于十方鎮農貿市場,與十方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農貿市場為一體,為加強、統一農貿市場的整體項目管理,2019年5月17日,資匯公司為甲方、芳菲公司為乙方、十方鎮人民政府為丙方(監管方)簽訂《武平十方新農貿商城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自2019年6月1日00時起至2022年5月31日24時止。該合同還約定了服務事項、雙方權利義務、物業費收取等內容,其中對1號樓的委托管理時間約定為“按照工程實際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日期計算。”
2022年5月31日到期后,芳菲公司與資匯公司未續訂合同,關于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費收取等問題,芳菲公司與資匯公司分別向武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武平縣人民法院分別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2022)閩0824民初1555號)、((2022)閩0824民初1556號)、((2022)閩0824民初2632號)。在(2022)閩0824民初1556號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資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1份,以證明1#樓是第二期開發的。《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武備案字:〔2020〕012號)載明,15層/1棟,竣工日期為2019年1月17日,備案時間為2020年5月25日。申請人分別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12月27日向被申請人信訪要求對十方新農貿商城小區竣工驗收時間進行核實和明確,被申請人經調查后分別于2024年9月4日、2025年1月3日向申請人作出調查情況反饋。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武平十方新農貿商城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民事判決書((2022)閩0824民初1555號) 、((2022)閩0824民初1556號)、((2022)閩0824民初2632號)、《武平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武備案字:〔2020〕012號)、《關于十方農貿商城小區五方實際竣工驗收時間信訪事項的調查情況反饋》(武建信復〔2025〕1號)、《關于十方新農貿商城小區竣工驗收時間信訪事項的調查情況反饋》(武建信復〔2024〕2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武平芳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