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政文〔2018〕217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我縣企業融資環境,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縣政府設立“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資金是指縣政府設立,主要用于我縣企業特別是重點企業因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難以按期歸還銀行信貸而影響續貸而提供的短期“過橋”資金;也可用于生產經營良好,并有較好發展前景的中小微企業,在資金周轉出現暫時困難時,提供的短期應急周轉資金。
第三條 應急資金堅持“??顚S?、有償使用、借款擔保、按時收回”的管理使用原則,確保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二章 資金的設立
第四條 應急資金由縣政府設立,資金規模暫定為5000萬元,日后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可適當增加,由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縣經科局委托武平縣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基金公司”)進行資金管理??h基金公司設應急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資金占用費及利息收入用于縣基金公司經營費用。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審批、歸還、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應急資金的使用要求:
(一)應急資金用于我縣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貸款“借新還舊”、貸款“過橋”及縣政府批準同意的其他應急資金借款項目。
(二)應急資金借款用于貸款“借新還舊”、“過橋”,且銀行到期貸款在100萬元以上的,借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償還銀行到期貸款的90%,且單個企業借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如關聯企業同時借款,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企業借款總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借款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應急資金借款用于非“借新還舊”、“過橋”還貸用途的,單個企業借款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如關聯企業同時借款,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企業借款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借款期限不超過150天。
(四)應急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縣基金公司按借款金額、實際使用天數和資金占用費率計算收取資金占用費。實際使用天數按“算頭不算尾”方法,自借款撥付日起算,資金占用費率為月6.5‰,扶貧小額信貸對象免收資金占用費。
第六條 借用應急資金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相應條件:
(一)在武平縣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微企業、事業單位。
(二)符合國家縣域產業政策,生產經營正常,無重大未決訴訟案件、未發生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等。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金融機構不良信用記錄。
(四)屬于武平縣金融機構確認企業正在辦理還貸續貸手續并同意給予續貸或經縣政府批準同意用于其他項目的應急資金借款用途。
(五)屬于政策性融資擔保對象(扶貧小額信貸及農業信貸擔保對象等)。
第七條 借用應急資金時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借用應急資金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貸款即將到期的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承貸金融機構續貸承諾函(含發放貸款時間、貸款金額,保證還貸后發放不低于借用應急資金還款額的新貸款)。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借用應急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借用應急資金由武平縣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常務副縣長)、副主任委員(分管工業、商務的副縣長)、其他委員(縣政府辦、發改局、財政局、經科局、商務局、統計局、高新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國投集團公司、縣基金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企業申請使用應急資金還貸的,須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向縣基金公司提交借款書面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經縣基金公司初審符合條件后,提請縣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應急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同意的應急資金借款項目,由縣基金公司辦理應急資金的借款手續。
(四)政策性融資擔保對象借用應急資金,由縣基金公司按內部決策程序審批。
第九條 承貸行、借款企業應提前做好續貸審批工作,借款企業續貸獲承貸行批準后,方可使用應急資金。
第十條 縣基金公司、借款企業、擔保人及承貸銀行等各方應簽訂協議,明確應急資金在借款發放、擔保及歸還等環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急資金逾期的,縣基金公司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總額月2%計算向借款企業或借款人收取應急資金占用費。
第十一條 承貸銀行提供虛假續貸保證或出具續貸保證后未有效履行相關監管義務,未能落實辦理借款企業續貸手續,使應急資金無法按時足額收回的,造成的應急資金本金及占用費等損失由承貸銀行承擔,縣政府有權取消該承貸銀行享受的縣政府扶持政策,同時取消在該銀行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應急資金的企業,要做到誠信經營。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應急資金及不主動辦理續貸手續的企業,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依法追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相關經辦人員弄虛作假,造成應急資金損失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縣經科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能負責對應急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 對縣城經濟發展和財稅增收有突出貢獻的重大產業項目,需借用應急資金的,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研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經科局、財政局會同縣基金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平縣中小微企業應急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文〔2015〕32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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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紀委,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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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發 |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