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辦〔2024〕4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現將《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2日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龍政辦〔202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高新區(經開區)、廈龍合作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日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及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編制、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 涉及全市的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教育、文化、養老等方面的;
2. 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
3. 公共安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方面的;
4. 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 涉及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包括: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 國土空間規劃;
3. 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
4.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劃。
(三) 涉及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世界文化遺產地保護方面的;
2.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方面的;
3. 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方面的。
(四) 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級以上重點公共建設項目。
(五) 實行政府定價,且影響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六)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年度編制,具體編制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部門、縣(市、 區) (以下稱相關單位) 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市司法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相關單位征集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也可以通過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
相關單位應當對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結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并按要求書面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建議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決策事項的名稱;
(二) 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三) 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四)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及時間安排等。
第七條 市政府領導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由相關單位研究論證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報送建議書。
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論證。需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相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報送建議書。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社會普遍關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合理訴求等統籌擬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
在審核擬定過程中,視情征求發展改革、財政、 自然資源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擬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第九條 對屬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但相關單位未申報的事項,可以將其直接列入擬訂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擬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后,應當報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審核。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序將擬訂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列入擬訂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程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后,應當按程序報市委同意。
第十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決策事項名稱;
(二) 決策承辦單位;
(三) 決策時間安排;
(四) 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原則上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需要調整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及時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并落實。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應當履行審核職責,經納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