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5年3月14日
福建省使用船舶從事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員(含船舶駕駛人員、安全救生人員)12人以下的船舶。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用于海上休閑活動的鄉鎮船舶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休閑活動有關工作。
第七條
劃定活動水域應當符合船舶登記部門對水域范圍的管理要求,充分考慮當地海域的氣象、海況等自然條件和岸基救援能力,并避開海洋生態敏感水域、漁業作業重點水域、軍事禁區等區域。
第八條
船舶靠泊設施和停泊點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符合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等安全條件,配備安全設施設備。
第九條
?。ㄒ唬└鶕毫犹鞖忸A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規定,限制船舶離泊;
?。ǘ┲概蓪H嗽诂F場維護乘員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載;
?。ㄈ┒酱俪藛T正確穿戴救生衣;
(四)記錄船舶靠離泊時間、人員信息等并留檔備查;
?。ㄎ澹┒ㄆ陂_展船舶靠泊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伞⒎ㄒ幰幎ǖ钠渌氊?。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備案用途為涉旅游類鄉鎮船舶;
?。ǘ┏钟幸婪ǖ怯浀脑齑瑥S出具的船舶合格證明材料;
(三)取得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四)在船首兩側及船尾標識顯著可見的船舶識別牌號;
(五)按照乘員數量足額配置合格的救生衣;
(六)配備必要的甚高頻通信設備、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一)在公布的船舶靠泊設施或者停泊點??亢蜕舷鲁藛T;
?。ǘΤ藛T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全程正確穿戴救生衣;
?。ㄈ┦褂冒踩剿?;
?。ㄎ澹┏藛T不得超過核載人數,鄉鎮船舶乘員最多不超過9人;
?。┎坏靡归g航行;
(七)不得酒后駕駛船舶,不得將船舶交予無證人員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ㄒ唬┙邮馨踩逃?,聽從船舶駕駛人員、安全救生人員等的指揮;
?。ǘ┌凑找蟠┐骶壬拢行蛏舷麓?,避免乘坐在船舶的同一側;
(三)在乘員超過核載人數的情況下不得強行登船;
(四)不得攜帶危險化學品登船;
?。ㄎ澹┐捌渌踩芾硪幎?。
第十六條
?。ㄒ唬┮婪ㄈ〉梅ㄈ速Y格;
?。ǘ┯幸婪ǖ怯浕蛘邆浒傅拇?,且船舶類型、數量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
?。ㄈ┯信c船舶數量匹配的固定停泊點;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船舶技術、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閑活動。
第十七條
?。ㄒ唬I業執照;
?。ǘ┐扒鍐?、有效的船舶證書、文書或者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ㄈ┐榜{駛人員以及安全救生人員資質材料;
?。ㄋ模┬蓍e活動的類型、水域、船舶靠泊設施和停泊點信息;
?。ㄎ澹┌踩芾碇贫?、安全應急預案材料;
?。┌凑找幎ㄐ枰峤坏钠渌牧?。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海上休閑活動經營許可證。
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或者退出經營的,企業、合作社等組織應當在30日內向作出原許可的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閑活動。
第十八條
?。ㄒ唬┰趧澏ǖ乃騼然顒?;
(二)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為船舶配備船載定位終端設備,并保持設備正常持續開啟;
?。ㄋ模┒ㄆ陂_展船舶安全自查、維修保養,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ㄎ澹┡鋫浔匦璧木壬В_展安全培訓,至少每3個月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做好記錄;
(六)使用非自有船舶的,應當與船舶所有人簽訂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維護等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嵤┐皠討B管理,記錄船舶靠離泊時間、地點和人員等信息;
?。ò耍┌凑找幎▓笏徒y計報表;
?。ň牛┌凑沼嘘P規定為乘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相關保險;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海上休閑活動執法檢查工作,對海上休閑活動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檢舉。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ㄒ唬┰谀芤姸刃∮?000米、海上風力大于5級或者超過船舶抗風等級、浪高超過1米等情況下開航;
?。ǘ┪磳Τ藛T進行安全教育,未督促乘員正確穿戴救生衣;
?。ㄈ┎皇褂冒踩剿?;
?。ㄋ模┏藛T超過核載人數;
?。ㄎ澹┰谝归g航行;
?。┐榜{駛人員酒后駕駛。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一)超出劃定的水域活動的;
?。ǘ┪窗凑找幎榇芭鋫浯d定位終端設備或者未保持設備正常持續開啟的。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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