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 趙龍
2026年7月29日
福建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單位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具體管理和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六條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庫應當歸集身份信息、所屬執法主體、職務職級、執法資格取得以及變動情況、教育培訓、獎懲問責和其他用于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的信息。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更新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相關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過程應用“閩執法”平臺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第三章 證件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擬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且在編在職;
?。ㄈ┦煜氖卤緧徫还ぷ鞅匦璧姆芍R、業務知識和執法技能;
?。ㄋ模┚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
?。ㄎ澹┓伞⒎ㄒ?、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行政執法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申請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資格培訓包含法律知識培訓和政治素質、業務知識、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內容。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政治素質、業務知識、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培訓由參加考試人員所在行政執法機關組織。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分級實施。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免于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申領材料進行初審,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發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通過“閩執法”平臺申領的電子證件與實體證件具有同等效力。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全面應用電子證件。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調離執法崗位人員又重新回到執法崗位的,參加在崗培訓后,可以直接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門戶網站、“閩執法”平臺等將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編號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ㄒ唬┪匆幏妒褂米C件、標志標識以及執法裝備,未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造成不良影響;
?。ǘ┪窗凑找幎☉谩伴}執法”平臺系統開展執法,落實相關制度;
?。ㄈ氖滦姓谭ɑ顒訒r使用威脅性、歧視性、侮辱性等不文明語言,未造成嚴重后果;
(四)野蠻、粗暴執法,未造成嚴重后果;
?。ㄎ澹┻`反行政執法程序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
?。氖滦姓谭ɑ顒訒r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
(七)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離崗教育并考核合格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同意,行政執法機關發還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四條
?。ㄒ唬┦艿叫淌绿幜P或者開除處分;
?。ǘ┯邪覆涣?、推諉扯皮、以罰代管;
?。ㄈ┏健E用職權;
?。ㄋ模┻`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
?。ㄎ澹┧魅』蛘呤帐墚斒氯素斘铮邮芸赡苡绊懝龍谭ǖ难缯埢蛘呗糜?、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欠ń亓簟⑺椒只蛘咦兿嗨椒帧⒄加?、挪用涉案財物;
(七)違反法定程序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ò耍┤枇R毆打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ň牛ν对V人、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ㄊ┎扇∨撟骷倩蛘咂渌徽斒侄稳〉眯姓谭ㄗC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ㄒ唬┪窗凑找幎▓绦行姓谭ㄈ藛T持證上崗制度;
?。ǘ┪窗凑找幎▽π姓谭ㄙY格考試申請材料和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材料進行初審;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要求;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由國務院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警察的執法資格認證與證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